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差异有哪些?
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不同有:
1、法律效力不同:中国《管理办法》是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。欧盟RoHS《指令》无直接约束力,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(法规)才可以实施。
2、调整对象不同:中国《管理办法》调整对象为子电信息产品。欧盟RoHS指令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、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。
3、推进方式不同:中国《管理办法》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,目录以“穷举法”方式形成。欧盟RoHS指令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、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“排除法”予以“豁免”
4、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:中国《管理办法》2006年2月28日颁布,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,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。欧盟RoHS指令在2003年2月13日颁布,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(法规),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。
5、贯彻、实施的条件不同:贯彻实施需要制定“标准”和“目录”,制定“目录”需要“标准”支撑。欧盟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。
6、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: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。欧盟RoHS指令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。
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之处:
1.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2.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(禁止使用和减量化)3.涉及贸易活动(货物贸易)4.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:铅、汞、镉、六价格、多溴联苯(PBB)、多溴二苯醚(PBDE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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